(一)工作权限
投诉中心在区委、区政府赋予的权限内行使职权,主要是:
1、有权要求被投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中就投诉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2、有权要求被投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册及其它资料,并进行查阅和复制。
3、有权要求被投诉部门和单位纠正或撤销作出的与政策法规相违背、影响经济发展环境和群众利益的有关决定、规定。
4、有权要求被投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停止或纠正影响经济发展环境和群众利益的行为,并立即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和办法,挽回影响。
5、建议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被投诉者给予必要的处理。
(二)工作程序
1、属本投诉中心受理范围,并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件,由本投诉中心予以受理登记。
2、根据投诉的内容,按以下几种方式办理:
①转办。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投诉件,转有关单位处理。有关单位对投诉件,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难度较大,7个工作日内确难办结的,应向投诉人以适当方式予以说明。办结后,投诉处理单位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投诉中心备案。
②督办。对情节较复杂,问题较严重的投诉件,交有关单位办理,由投诉中心直接督办。承办单位对投诉中心交办的投诉件,必须确定职能部门或专人,负责对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负责将结果答复投诉人。办结后,承办单位将结果(书面形式)及答复情况反馈给投诉中心。
③自办。对情节复杂、问题严重或涉及几个部门的投诉件,由投诉中心牵头,组织力量进行调查、评议或实地检查,必要时明察暗访。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结后由投诉中心向投诉人反馈并上报。
3、对投诉信函,在收到后1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以适当方式告知来信来函人,并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4、投诉人对反馈结果不满意的,可以举证,要求复查,投诉中心视情况,经领导同意后,决定是否再作复查。
5、不属于投诉中心受理范围的投诉件,向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或交有处理职能的部门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