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对上级党委、政府和北仑区、开发区出台的有关经济发展和投资方面的政策、规定不执行或执行不力,阻碍政令畅通,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损害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违反审批制度改革规定和要求的行为;
(三)违反规定向企业和个人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的行为;
(四)不按政务公开、厂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度的要求,该公开而不公开或搞假公开、假承诺的行为;
(五)违反收支两条线、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违反政府采购、建设项目招标规定,不按程序进行采购和招投标的行为;
(七)利用手中权力搞“吃、拿、卡、要、报”等不正之风的行为;
(八)纳入审批办证服务中心、投资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违反办理规定的行为;
(九)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十)属专项治理内容和行业不正之风的行为;
(十一)其他影响经济发展和投资环境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