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投诉受理。督察中心通过投诉电话、投诉信函、接待来访等形式接受投诉,对于接受的投诉逐一登记并提出承办意见,其中对于一般性的投诉件由督察中心下设的办公室主任批办,对于重要投诉件由办公室主任提出处理意见后送督察中心副主任或主任批办;紧急突发、特别投诉件由督察中心主任审批,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管委会报告。
(二)明察暗访。督察中心根据投诉内容,组织力量对影响投资环境的行为进行调查、评议或实地检查。其中对一般性投诉转相关部门处理,并限在7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向督察中心报告结果,督察中心负责督查。
(三)反馈结果。自接受投诉日起,督察中心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者,属特殊情况的,可根据投诉件的实际确定办结时限,并及时向投诉者作出说明。 |